<![CDATA[zhangzhencai.bokee.com]]> zh_cn Wed,03 Oct 2007 14:22:47 CST Fri,09 May 2008 12:25:00 CST http://www.bokee.com http://reg.bokee.com/account/web/img/logo.gif 博客网 http://www.bokee.com 您好,欢迎访问yunle110.bokee.com <![CDATA[注定的悲剧]]> .html
 
 

      品读路遥,感悟"人生"

        人生给高加林开了一个偌大的玩笑,一个平凡的高中毕业生在不平凡的经历中选择忧愁`徘徊`郁闷,命运也似乎故意玩弄他,让他在得到中失去.正如柳青所说的那样,在关键的岔道口上,你走错一步,可以影响你的一个时期,也可能影响你的一生.他失去了自己真正的所爱,失去了酷爱自己一生的知己,失去了平凡中的真爱.对他的恨不足以用任何言语来抨击 ,当然,客观的讲,每一个人都有选择自己所爱的权力,但在选择中如发现那注定是一个错误时,为何还要前进一步呢?此刻,停止不也是一种进步么?可气的高加林没有停止,悲剧也注定会发生.然而,在悲剧的幕后,路遥先生不也在分明的告戒人们:珍惜眼前的一切不比幻想中的美好更真实么?
        可怜的巧珍,一个坦城,厚实,执酌,敢为自己的所爱牺牲一切的"无知少女".命运对她是不公平的,她所付出的一切没有任何的回报,但她无愿无悔,她不恨他所做的一切.不是结局的结局中,她还在为所爱的人努力着,努力改变他的人生.善良`淳朴宽容大度.一个农村少妇的本性不也在向人们传递着一种精神,爱,可以超越一切,可以容忍现实的任何错误,她真的很傻么?多么圣洁、纯真的爱,可路遥先生,你怎么忍心如此刻画一个在爱河里苦苦挣扎的、期待爱降临的少女呢?
      难道这就是你所谓的人生么?太多的不确定因素在人们的不知不觉中发生,有谁能预料,谁能诠释它的真谛呢?路遥先生,你不负责任,为什么在没完成《人生》最后之路就选择离去呢?难道留给后人的仅仅是一个个思考,一个个莫名的问号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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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09 May 2008 12:25:00 CST 99
<![CDATA[婚姻法]]> .html 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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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27 Jul 2008 08:32:31 CST 0
<![CDATA[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六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  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  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五编 占  有
   第十九章 占  有
  附  则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四十一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七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八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二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五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五十七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十一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第六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六十五条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六十七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六十八条 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八章 共  有

  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六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一百零五条 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一百二十二条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三十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一百三十三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
  (五)使用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一百四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一百四十一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一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一百五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一百五十七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五十九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一百六十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第一百六十六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第一百六十九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一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三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一百九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一百九十八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二百零一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二百零三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二百零四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

第十七章 质  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百零八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二百零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二百一十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第二百一十一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二百一十三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二百一十六条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一十七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九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二十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一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二百二十二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五条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七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九条 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二百三十三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二百三十四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五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三十七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八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二百四十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第五编 占  有

第十九章 占  有

  第二百四十一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附  则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本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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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27 Jul 2008 08:29:46 CST 0
<![CDATA[期望、等待,难道就是这种结果]]> .html
 
 

       看了她的日记,真有些不敢相信,怀疑,看来我真的错了,感觉错了!她所提到的他不是我,而我一直自作多情的以为那是我,这一切都是事实么?我不敢相信,难道我在她心里.....我一直天真的认为她是在乎我的,没想到,我一直在等待,还有意义么?这么多用心的呵护,真心的付出,回报的仅仅是这些对别人的思念,算了吧!不勉强,心里放不下,随缘吧!

        实习差不多已经一周了,还可以,一切都还正常,法院正是我想去的地方,才发现自己想要从事的职业,为这个梦想努力吧!

         振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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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12 Jul 2008 09:16:01 CST 0
<![CDATA[论我国的有限责任制度]]> .html        

       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各种经济体制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经济组织形式也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各式各样的出现。每一种经济组织形式都有其存在的理由,有其存在的有利形势,但其发展过程中必定会出现各种不可预测的风险。因此,建立一整套完备可行`兼顾各方利益的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就我国目前经济制度而言,有限责任集结了各种社会制度下经济组织形式的智慧结晶,富有创造性地此项经济制度适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促进我国经济的伟大复兴起到决定性作用。当然,任何事物没有绝对的利弊,我国的有限责任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遭到一些学者的质疑,存在诸多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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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12 Jun 2008 20:29:49 CST 0
<![CDATA[糟糕的心情]]> .html
 
 

       最近也不知怎么搞得,心里很烦,不知道天天在想些什么做些什么。似乎不在意的东西心里却一直想不通。快要考试了,自己根本没那种心劲儿。真的堕落了,想忘记根本做不到,真不想说些什么!唉!一个男人怎么成这样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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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12 Jun 2008 20:01:06 CST 0
<![CDATA[又一个暑假快来了]]> .html    

         时间过的真快,转眼间要进入六月份了,快暑假了,一切似乎和往年一样同学们都忙着找活干。想着去年暑假和寒假,存在脑海里的只有三个字:不容易。

        广东中山玩具城是我第一次打工所进的工厂,据说是李嘉成手下的一个分厂,估计他还不知道自己有这么一个玩具厂。在那里差不多呆了两个月,工资在还可以接受,只是在这期间出现的小插曲让人感到失望,让人一直很敬佩的老师却也是个“财奴”。南方的气候就那样,一大早跟中午一样热,最受不了的就是早上,当然中午就更不用说了。休息的时间往往很少,几乎都是当天的觉当天睡,因为我们在厂外面住,有时候加班到晚上十一二点,回到宿舍差不多一两点了,早上六点多钟还得起床,睡眠严重不足。清晰的记得那天中午下班,一脸的疲惫加上头痛,真有中痛不欲生的感觉,打完饭后坐在那里一点也不想吃,可不吃又不行,因为下午还有很长时间要度过......。还好,是和几个同学一块去的,相互间有个照应,进厂的前几个星期,由于早上厂里是不管吃的,大家带的钱都不多,所以我们的钱都是一块用的,一人早上也就一块钱,不敢多吃,因为怕钱不够用。不过,后来发工资就好多了......。其中发生的许多事不想回忆了。不想了......

       寒假去的是北京,以为可以去首都看看,一开始有点兴奋,可真正来到那里感觉也没什么,不是我吃饭挑剔,他们做的简直跟猪食一样,不说了,不说了。不知道是我个人原因还是怎么回事,在那里的印象不太好。非要找点快乐的事情的话,那是回来的前几天,和同学一块去了天安门,看看故宫,浏览了北大和清华。可心情却是一般,没有那种激动亢奋的感觉,毕竟我们是一个以打工的姿态来这里的,很多名胜在我们看来也就那样,找不到一点让人欣慰的感觉。当然,也有可能是在冬天,可多半我以为是一种角色难以转变。就一个月的时间,仿佛跟一年一样长。春节的时候也是在那里,第一次在外面过年,第一次真正的想家。那时候大家也都很沉默,因为心情都是一样的,只不过都不想表现出来。似乎都在相互鼓励着,没在家,我们依然在一起,我们不孤单......。

       如今,在有差不多一个月又要暑假了,准备出去的同学给你们几点建议。不管走到哪里,一定要留一个准确的联系方式给家人或是朋友,以便困难的时候可以找到你,帮助你。不管走到哪里,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身体,在多的钱也买不来一个好身体,这个世界钱永远也挣不完的。不管走到那里一定要相互照顾,外面我们唯一的朋友可能就是在一块的同学了,所以大家不管怎样,出现什么情况,一定要一条心。善始善终,相信每个人的暑假都是充实的,每个人的暑假都是完美的。真心的祝福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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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31 May 2008 09:57:26 CST 0
<![CDATA[两代人民的总理]]> .html    两代总理一样情

 

邢台大地震惊动中南海,周恩来总理先后三次冒着余震亲临地震灾区。周总理在查看地图。

    邢台大地震惊动中南海,周恩来总理先后三次冒着余震亲临地震灾区。周总理在查看地图。

温家宝在专机上研究布置抗震救灾工作。

温家宝在专机上研究布置抗震救灾工作

1966年3月,河北邢台地区发生强烈地震,周恩来第二天就赶往灾区慰问受灾群众。

1966年3月,河北邢台地区发生强烈地震,周恩来第二天就赶往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温家宝:“哪怕只有1%的希望,也要尽100%的努力!”

温家宝:“哪怕只有1%的希望,也要尽100%的努力!”

1966年3月,河北邢台地区发生强烈地震,周恩来第二天就赶往灾区慰问受灾群众。

1966年3月,河北邢台地区发生强烈地震,周恩来第二天就赶往灾区慰问受灾群众

温家宝亲赴四川地震抗灾一线。

 

温家宝亲赴四川地震抗灾一线。

两代总理一样情

邢台大地震惊动中南海,周恩来总理先后三次冒着余震亲临地震灾区。

邢台大地震惊动中南海,周恩来总理先后三次冒着余震亲临地震灾区

温家宝在安慰地震中受伤儿童。

温家宝在安慰地震中受伤儿童。1966年3月,河北邢台地区发生强烈地震,周恩来第二天就赶往灾区慰问受灾群众。

1966年3月,河北邢台地区发生强烈地震,周恩来第二天就赶往灾区慰问受灾群众

 

5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抵达地震灾区四川省都江堰市,指挥抗震救灾工作。这是温家宝在安慰一位受灾群众。

5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抵达地震灾区四川省都江堰市,指挥抗震救灾工作。这是温家宝在安慰一位受灾群众。

1966年3月,河北邢台地区发生强烈地震,周恩来第二天就赶往灾区慰问受灾群众。

1966年3月,河北邢台地区发生强烈地震,周恩来第二天就赶往灾区慰问受灾群众

5月14日上午,温家宝总理来到地震重灾区北川县。在北川中学救援现场,总理面对参加救援的全体人员高声说,当前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尽力救援幸存者,哪怕只有1%的希望,也要尽100%的努力。

 

5月14日上午,温家宝总理来到地震重灾区北川县。在北川中学救援现场,总理面对参加救援的全体人员高声说,当前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尽力救援幸存者,哪怕只有1%的希望,也要尽100%的努力。

5月14日上午,温家宝总理来到地震重灾区北川县。在北川中学救援现场,总理面对参加救援的全体人员高声说,当前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尽力救援幸存者,哪怕只有1%的希望,也要尽100%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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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17 May 2008 11:25:43 CST 0
<![CDATA[人民的好总理]]> .html     

 

 

1、关键词:关注下岗职工

2003年8月2日,吉林省吉林市铁合金集团,温总理来到下岗职工赵贵家中走访,详细了解他的生活情况。   

 


2、关键词:非典、军民一家亲
  2003年5月5日,北京市小汤山镇,温总理考察北京非典防治工作,看望慰问战斗在一线的军队医务工作者,鼓励大家坚定信心,同时再三叮嘱医护人员要特别做好自身防护工作,努力提高医疗水平。温总理说:“军民一家亲,人民解放军在危难的时候总是想着人民。军民团结,同心协力,依靠科学,依靠群众,就一定能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3、关键词:尊师重教
  2003年9月9日第十九个“教师节”前一天,北京解放军301医院,温总理看望在这里住院治疗的北京大学教授季羡林先生,搀扶先生坐起来。温总理这一天还到北京玉泉路小学、丰台第二幼儿园、北京十二中学和北京第二实验小学看望教师,向教师们表示节日的问候。

4、关键词:执政为公、立党为民
  2003年10月1日,陕西华县石堤河东岸决口处,温总理在视察灾情,指导救灾工作。温总理对随行的地方官员说:“我们是共产党人,执政为民、立党为公,要求我们时刻要把人民的疾苦放在心里。”

 5、关键词:戒毒所
  2004年6月10日,湖北武汉市强制戒毒所,温总理慰问医护、管理人员,看望戒毒人员。温总理在医疗室与戒毒人员亲切交谈,鼓励他们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他叮嘱医护人员,要对戒毒人员实行人文关怀,帮助他们走上新生道路。

6、关键词:矿难、抱孩子
  2005年1月2日,陕西省铜川市,温总理在遇难的陈家山矿副总工程师牛铁奇家慰问时,把牛铁奇的儿子抱在怀里,与他同悲同泣。他叮嘱牛铁奇的妻子:要坚强地挺过这场灾难,把孩子教育好,把生活安排好。全国都有你们的亲人,让我们一起共度难关。

7、关键词:矿难、流泪、节日慰问
  2005年1月2日,陕西省铜川市下石节煤矿井下,温总理看望节日期间坚持生产的一线矿工并和他们一起吃午饭。温总理流着泪对矿工说:“对不起,我来晚了。”这一天,温总理还看望“11.28”矿难职工家属,悼念因公遇难的职工,慰问救护队员和灭火队员。

 8、关键词:艾滋病、失去亲人的孩子
  2005年2月8日除夕之夜,河南上蔡县芦岗乡阳光家园,温总理专程来到看望因艾滋病失去亲人的老人和孩子,和大家一起吃团圆饺子,观看演出,共度除夕。当观看完孩子们的表演后,温总理深情地拥抱一个失去亲人的孩子。

9、关键词:农田、农业税、日子
 2005年6月4日,河北省藁城市系井村麦田,温总理在麦田与正在干活的农民郑产子等亲切交谈,仔细询问小麦收入、价格、灌溉等问题。随后,几位农民看到总理来了,跑过来和总理握手,告诉总理:“免了农业税大伙心里踏实了,搞副业的积极性也高了。我们村有500多辆车在跑运输,日子越过越好。”

10、关键词:总理,您辛苦了
  2005年6月4日,河北省正定县蟠桃村,群众为温总理送上饮用水,说:“温总理,您辛苦了,您喝水!”

 11、关键词:杂交水稻、科学
  2005年8月13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温总理一下车就走上前,同袁隆平紧紧握手:“袁老师,您到我的办公室来看过我。今天,我到您的稻田来看您来了!”这是温总理在袁隆平陪同下了解杂交水稻研究情况。

 12、关键词:禽流感
  2005年11月8日,辽宁省黑山县大虎山镇七台子村,温总理检查禽流感防控工作时这看望慰问养鸡专业户赵文祥一家。温总理握着赵文祥的手关切地询问疫情发生后他家的损失情况,说“你积极配合政府做好防控工作,应该感谢你。党和政府一定会帮助你把养殖业重新发展起来。将来你的生活会比现在更好。”

13、关键词:地震、学生
  2005年12月30日,江西省瑞昌市第二小学,温总理来看望地震灾区的孩子们,询问他们的学习生活情况。温总理先后来到一年级三班和四年级三班的帐篷教室里和孩子们亲切交谈。他站在讲台前对孩子们说:“家乡的未来要靠你们建设,希望你们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14、关键词:除夕,石油工人
  2005年农历除夕,中石化公司中原油田65号井,温总理在钻井工地和工人共度除夕,促膝谈心,一起吃年夜饭,喜迎新春。温总理对石油工人说深情地说:“今天是我和石油工人第二次过春节,心里非常高兴。”温总理对随行的山东省和中石化领导说:“石油勘探工人风餐露宿,工作生活都十分艰苦。要关心他们,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15、关键词:村民、三农
  2006年3月17日,山西省夏县南大里乡南师村,温总理在农家小院前与村民亲切交谈,听取农民对“三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理两天时间到三个县市七个村子,每到一个地方都要问,这个村有没有特别困难户,有的话带我去看看。每到一个村他总是选院门和住房看上去比较简陋的人家进去。

 16、关键词:过年、饺子、老人
  2005年农历除夕上午,山东菏泽牛楼村,村民看见温总理过年从北京来到自己的村庄,十分高兴,大家像迎接自己的亲人一样,抢着请总理到家里作客。90岁的老人牛辉亭热情地请总理在家吃饺子,总理愉快地答应了。总理吃着饺子,夸饺子包得好,他还不时给老人碗里添饺子。牛辉亭老人说,总理年年都和群众一起过年不容易。温家宝说:“跟大家在一起过年,我高兴,也安心。”
  

 

 

以上图片摘自央视论坛的一篇博文,然而,总理让我们感动的照片又岂止这区区16张。

 

今冬雪灾

 

 记者亲历:温总理冰雪灾区行

 1月29日,温家宝总理在京珠高速路上看到远处倒塌的50万伏高压铁塔,心情沉重

记者亲历:温总理冰雪灾区行

1月28日晚,温家宝总理决定要立即赶赴湖南灾区考察指导抗灾救灾工作。登上专机后,空军报告,长沙、武汉、南昌的机场因天气条件,目前都无法降落。温总理决定,专机先起飞,随时联系灾区附近机场的塔台,临时决定降落地点。记者亲历:温总理冰雪灾区行

1月29日,温家宝总理在湖南湘潭市郊外踏冰雪查看电力设施受损情况。记者亲历:温总理冰雪灾区行

1月29日,温家宝总理在湖南长沙看望在沙坪变电站除冰抢险中不幸殉职的周景华、罗长明、罗海文3名电力职工的家属。温家宝总理说:“今天面对你们,我无法用更多的语言来表示安慰,我给你们

鞠个躬吧!记者亲历:温总理冰雪灾区行

 

1月29日,温家宝总理在湖南长沙火车站看望滞留车站的旅客。温家宝总理对旅客说,春节快到了,我给大家拜个早年。你们被困在火车站,还没能提早回家,我表示深深的歉意,现在我们正在想尽一切办法抢修,一定把大家送回家过春节。

 

 

 

 

5月12日 汶川地震,温总理90分钟内赶往灾区,进行指挥救援。

温家宝抵达都江堰向压在废墟中灾民喊话(组图)

 

温家宝抵达都江堰向压在废墟中灾民喊话(组图)

 

温家宝抵达都江堰向压在废墟中灾民喊话(组图)

 

 

 

 

 

 

 

最后这一张是2007年新华网授权发布的温总理简介上的照片。

与汶川地震中的照片相比,我们清晰的看到,

短短的这一年里,温总理苍老了很多。

他真的是为了人民操尽了心,流尽了汗。

震后救援依然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中,

让我们共同对正在救灾前线的总理说一句:温总理,您辛苦了,我们感谢您,您请注意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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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17 May 2008 10:45:27 CST 0
<![CDATA[情系灾区 共度难关(3)]]> .html
 
 

     让我们牢记这一个个感动的瞬间,牢记一个个催人泪下的画面,牢记那凄惨的表情,牢记那些埋在废墟里渴望生命的执着,牢记总理、人民子弟兵在第一线抗战的背影。
    生命在此刻是如此的脆弱,就是这短暂的瞬间让无数个鲜活的生命失去了永恒。那些悲惨的画面、凄惨的哭声,不得不让我们再次用心去呼唤那些失去生命的灵魂。
    祈福中国,四川的同胞们,全国人民和你们是一道的,坚强勇敢的去面对突如其来的灾难,相信彩虹在不久的将来将重新在四川的上空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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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17 May 2008 09:46:34 CST 0
<![CDATA[情系灾区 共度难关 (2)]]> .html
 
 

没有人能相信  这一切来的太突然

大地的一次颤抖 给人们带来了惶恐  

没有人能够明白  瞬间都改变

那生命  和  那家园

瞬间一切都没了  美丽家园变尘埃

美丽孩童笑容在废墟里被深埋

面对苍天却无奈 只剩凄凉的呐喊 

这一切却是最真实的发生在我们身边

伸出你的双手来  颗颗红心汇成海

在大的风雨也不能阻挡我们团结一致的心

无论前面的路坎坷  无论前面困难重重

只要我们能一心 必将战胜所有一切一切

伸出你的双手来  颗颗红心汇成海

去帮助那些失去家园的人们

伸出你的双手来  颗颗红心汇成海

为了家园最美好的明天

 

总理和人民心连心

 

 

只要有一线希望,我们要付出百倍的努力。

5月总理在14日上
5我们月14日上午,温家宝总理来到地震重灾区北川县。在北川中学救援现场,总理面对参加救援的全体人员高声说,当前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尽力救援幸存者,哪怕只有1%的希望,也要尽100%的努力。
午,温家宝总理来到地震重灾区北
5月14日上午,温家宝总理来到地震重灾区北川县。在北川中学救援现场,总理面对参加救援的全体人员高声说,当前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尽力救援幸存者,哪怕只有1%的希望,也要尽100%的努力。
川县。在北川中学救援现场,总理面对参加救援的全体人员高声说,当前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尽力救援幸存者,哪怕只有1%的希望,也要尽100%的努力。
5月14
5月14日上午,温家宝总理来到地震重灾区北川县。在北川中学救援现场,总理面对参加救援的全体人员高声说,当前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尽力救援幸存者,哪怕只有1%的希望,也要尽100%的努力。
日上午,温家宝总理来到地震重灾区北川县。在北川中学救援现场,总理面对
5月14日上午,温家宝总理来到地震重灾区北川县。在北川中学救援现场,总理面对参加救援的全体人员高声说,当前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尽力救援幸存者,哪怕只有1%的希望,也要尽100%的努力。
参加救援的全体人员高声说,当前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尽力救援幸存者,哪怕只有1%的希望,也要尽100%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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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17 May 2008 08:55:07 CST 0
<![CDATA[情系灾区 共度难关 (1)]]> .html          2月肆虐的雪灾,冻裂了中国大地;3月的西藏骚乱,烧伤了美丽的圣地;4月的奥运火炬全球传递受阻,刺伤了中国人向世界张开的双臂;善变的5月,胶济铁路火车相撞,撞碎了多少旅人的梦;突然传遍全国的儿童手足口病,令全国父母心头纠结;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7.8级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目前救灾工作正紧张进行中。让我们伸出援手,寄予祝福,共度艰难时刻!
       总理在第一时间奔赴灾区,66岁的一位老人不顾一切的走在抗战的第一线,连续在灾区奋战5天。人民子弟兵也在陆续的开往前线......
      

       中国挺起了他的脊梁!,一起为中国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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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14 May 2008 11:54:09 CST 0
<![CDATA[火箭明年见]]> .html       没办法,一人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没有姚明,队友又不能站出来得分~无奈啊!可怜的麦敌,可怜的火箭.明年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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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03 May 2008 13:15:46 CST 0
<![CDATA[08赛季球员名单 ]]> .html 08赛季球员名单:


1号 门将 车向前



出生年月:
1977-1-4
号码:1
身高/体重:
185厘米 88公斤


2号 后卫 刘宇



出生年月:
1985-5-12
号码:2
身高/体重:
180厘米 70公斤


3号 后卫 姚冰



出生年月:
1981-11-28
号码:3
身高/体重:
183厘米 78公斤


4号 后卫 赵鹏



出生年月:
1983-6-20
号码:4
身高/体重:
182厘米 75公斤


5号 后卫 顾操



出生年月:
1988-5-31
号码:5
身高/体重:
184厘米 75公斤


6号 前卫 邹游



出生年月:
1985-9-22
号码:6
身高/体重:
195厘米 85公斤


7号 前锋 肖智



出生年月:
1985-5-28
号码:7
身高/体重:
186厘米 68公斤


8号 前卫 王寿挺



出生年月:
1985-9-3
号码:8
身高/体重:
185厘米 73公斤


9号 前锋 杨林




出生年月:
1981-03-14
号码:9
身高/体重:
193厘米 92公斤


10号 前卫 陆峰



出生年月:
1981-11-20
号码:10
身高/体重:
182厘米 78公斤


11号 前卫 何滨



出生年月:
1983-6-26
号码:11
身高/体重:
178厘米 70公斤


13号 前锋 于乐



出生年月:
1985-2-26
号码:13
身高/体重:
183厘米 75公斤


14号 后卫 谢峰



出生年月:
1985-2-6
号码:14
身高/体重:
187厘米 75公斤


16号 前卫 庞涛



出生年月:
1983-7-25
号码:16
身高/体重:
176厘米 67公斤


17号 后卫 李昭楠



出生年月:
1982-9-22
号码:17
身高/体重:
176厘米 68公斤


18号 前锋 郭辉



出生年月:
1988-11-5
号码:18
身高/体重:
181厘米 68公斤


19号 前锋 苏镜宇



出生年月:
1987-2-4
号码:19
身高/体重:
180厘米 75公斤


20号 前卫 由元文



出生年月:
1986-4-23
号码:20
身高/体重:
182厘米 75公斤


21号 门将 申彦华



出生年月:
1983-1-13
号码:21
身高/体重:
182厘米 83公斤


22号 后卫 乔巍



出生年月:
1987-7-20
号码:22
身高/体重:
186厘米 74公斤


23号 门将 周亚君



出生年月:
1984-10-17
号码:23
身高/体重:
186厘米 80公斤


26号 后卫 王驰



出生年月:
1989-4-4
号码:26
身高/体重:
183厘米 70公斤


28号 前锋 张璐



出生年月:
1987-8-23
号码:28
身高/体重:
180厘米 64公斤


30号 后卫 刘飞洋



出生年月:
1989-1-22
号码:30
身高/体重:
182厘米 70公斤


32号 前卫 钟凡



出生年月:
1989-1-25
号码:32
身高/体重:
182厘米 69公斤


33号 后卫 道格拉斯



出生年月:
1979-4-20
号码:33
身高/体重:
195厘米 94公斤


34号 前锋 吉奥森



出生年月:
1977-9-18
号码:34
身高/体重:
178厘米 76公斤


35号 前卫 奥比



出生年月:
1983-11-2
号码:35
身高/体重:
189厘米 90公斤


36号 前锋 奥利萨得贝



出生年月:
1978-12-22
号码:36
身高/体重:
180厘米 75公斤



教练组:


领队:王随生





主教练:贾秀全





助理教练:李洪武





助理教练:唐尧东





守门员教练:哈威





体能教练:比利




[ 此贴被sunkejay在2008-04-16 23:28重新编辑 ]

那个啥......
火箭季后赛好运.......
[1 楼] 发表时间:2008-04-16 20:22]]>
Sat,03 May 2008 10:02:45 CST 0
<![CDATA[建业十三年冲超路]]> .html 河南建业十三年冲超路:


 1994年中国足球开始了职业化改革。河南队是当甲级二十三队中最后一个成立俱乐部的(除了体制特殊的军旅八一队),当年以5胜3平12负积13分(胜一场积二分)名列甲B十一队倒数第二,降入乙级。

  1995年,河南建业队以乙级联赛第二名返回甲B。

  1996年,河南建业队6胜6平10负积24分列甲B十二队第八名,保级成功,尤其在主场力克昔日“十冠王”辽宁航星队,振奋人心,河南卫视不止一次重播了这场比赛。

  1997年,甲B联赛有四个升A名额,拥有历史上最强外援罗马尼亚“三剑客”的河南建业队看到了升级希望,当年十一月,首趟球迷专列开通,数千河南球迷南下韶关,助本队1∶0力克广州松日队。然而此后建业队遭遇暗算,后三战连续不胜,在徐根宝著名的“三谢”(“谢天谢地谢人”)中,和广州松日队同积34分的河南建业队因净胜球少,眼睁睁看着对手升级。(1998年广州松日队获甲A第四名,1999年该队降回甲B,2000年该队降入乙级后解散。)

  1998年,河南建业主场迁至新乡。冲A大热门河南建业队在世界杯休战期前后却遭遇了十二轮不胜,和余东风、殷铁生并称为中国足坛“不倒翁”的王随生下课。湖北人丁三石成为河南足球史上首位省外教练,但他也未能拯救建业。联赛结束,河南建业队以5胜10平7负25分的战绩列甲B十二队第十一名,再次降入乙级。这一年,河南球迷伤心欲绝。远征南京,被江苏加佳队4∶0羞辱;北上天津,净吞五蛋,随后,河南球迷连夜进京面见中国足协领导。最后一个主场,数千河南球迷欲抬梓决战,甚至有人扬言,若建业队不能保级,将在场外自焚。最终还是被“烟草系”(云南红塔、成都五牛、重庆红岩)联手做入乙级。外援尤里安直言:“中国足球too money,河南建业no money!”

  1999年,建业队在乙级联赛前半程打得并不好,丁三石下课,王随生“复辟”,率建业队以乙级联赛冠军的身份重返甲B。

  2000年,建业队6胜9平7负积27分,名列甲B十二队第八,保级成功。

  2001年,建业队8胜5平9负积29分,名列甲B十二队第七。当年,在国足世界杯出线第二天,中国足坛惊爆“甲B五鼠案”,诸多强队留下了污点,唯有建业队是清白之躯。克罗地亚人米罗西入主建业。

  2002年,建业队主场迁至洛阳,白马寺以三百万元购得冠名权,河南建业队以“洛阳白马队”的名义征战甲B,这是建业对历史上唯一一次改名。但洛阳之旅并没有给建业队带来多少好运,赛季结束,建业队以6胜8平8负积26分的战绩列甲B十二队第十名。此后,建业队只肯出售副冠名权,今年花了四百多万的四五老酒应该感到失落,应为并无几人知晓球队的全名是河南建业四五队。河南足球历史上首位外籍主帅米罗西在联赛中途下课。

  2003年,末代甲B,名帅迟尚斌入豫,率领建业队取得历史最好战绩,创造了五连胜和十场不败,最终以14胜6平6负积48分列第二。然而在闫世铎的新政之下,建业队并未升入中超。

  2004年,中甲元年,河南建业队11胜12平9负积45分,列中甲十七支球队第七名。

  2005年,河南建业队7胜6平13负积27分,列中甲十四队第十名。

  2006年,低调行事的河南建业默默发力。5月31日,在第二轮补赛中,河南建业队在主场拿下成都五牛队,十三年来首次登上中国足球次级联赛榜首。6月3日,在一场经典之战中,在距比赛结束仅有四分钟时仍以1∶3落后的情况下,顽强的建业队员连进两球,战平江苏舜天,捍卫了航体不败的荣誉。除了世界杯开赛前一天客场0∶1负于浙江绿城队外,建业队在联赛前半程平了五连胜、十场不败的历史纪录,在后半程又创造了八连胜、十三场不败的辉煌纪录。最终提前两轮冲超成功,提前一轮夺得中甲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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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03 May 2008 09:46:31 CST 0
<![CDATA[河南建业俱乐部历史]]> .html 俱乐部历史

河南建业风雨路河南建业足球队的前身是河南省足球队,成立于1959年,崛起于80年代,曾经获得过1985年第一届全国青少年运动会冠军,1987年第六届全运会第七名。1985年成为甲级队。1992年和1993年国家体委先后在北京红山口和大连召开全国足球工作会议,决定将足球作为中国体育改革的突破口,把足球推向市场,开始了中国足球职业化的进程。

1994年河南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处于创业时期,但是为了支持河南足球事业的发展,毅然斥资于1994年8月28日成立了河南建业足球俱乐部,从此河南省有了第一个,也是迄今为止唯一一个职业足球俱乐部,河南足球事业踏上了职业化改革的风雨历程。

1994年,成立不久的河南建业队降入乙级。1995年,河南建业足球队获得全国乙级联赛亚军,进军甲级联赛。1996年,河南建业足球队获得全国甲B联赛第八名,成功保级,同时创造了火爆的“中原球市”。1997年,俱乐部成功引进了三名罗马尼亚外援,在主教练王随生的率领下,使赛季之初被视为降级大热门的河南建业足球队成为冲击甲A的大热门,虽然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河南足球进军甲A功亏一篑,使河南足球痛失一次发展良机,但河南建业足球队仍然赢得了球迷的尊重和舆论的好评,中央电视台《足球之夜》称河南建业足球队发起了“中原足球复兴”运动。

1998年,由于主客观原因,河南建业足球队不幸再度降级。1999年,河南建业足球队最终以全国乙级联赛冠军的身份重返甲级行列,不仅使九千万河南人民以及所有关心支持河南足球的人们为之振奋,而且使河南足球再次获得发展的良机。同年,河南建业集团买断河南建业足球俱乐部剩余股份,从此俱乐部成为建业集团旗下的独资企业。2000年,河南建业足球俱乐部加大对球队的投资力度,努力为球队提供更好的训练比赛条件和环境,建业集团投巨资兴建的中牟足球训练基地已经交付使用,俱乐部足球后备力量的建设也取得了很大成绩,组建了建业少年足球队,并对自身结构进行了调整,以适应足球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为了顺应足球运动社会化发展的需要,在2001年12月河南建业足球俱乐部完成了股份制改造,成立了河南建业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1月15日,股份公司召开成立大会,这是中国足球史上的第一家,也是唯一一家完全规范化的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它的成立,标志着河南建业足球俱乐部开始在职业化、产业化、长期化和社会化的轨道上良性运行。它的成立是河南乃至全国足球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2003年,在建业全体队员和教练组的共同努力下,建业足球队夺得全国甲B联赛亚军,并创造了十场不败的佳绩,其坚韧不拔的精神又一次让广大球迷为之振奋和鼓舞,在中国足坛上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河南球迷的精神赢得了全国球迷的尊重和舆论界的好评。

2006年,是气势辉煌的一年,是河南人民扬眉吐气的一年,河南建业队在亿万家乡父老的关注下,不负众望,在全年联赛仅负一场,并提前两轮的情况下一举冲超。河南建业的旗帜遍插南京五台山体育场,河南轰动、中国轰动。10月28日,建业儿郎们一鼓作气在广州越秀山体育场以3:1的绝对优势勇夺2006中甲联赛冠军。

十三年来,河南球迷营造的“中原金牌球市”已闻名全国,并开创过组织专列到客场观赛的先河。球迷已成为中原球市的主体,河南建业球迷联盟下属各分支协会已达30家之多,在联盟的组织下使球迷成为“文明观赛事,理智对输赢”的有组织群体,为建业队取得主客场胜利营造了浓厚的氛围,越来越多的群众加入到了球迷行列。

   河南建业队的广大观众和球迷始终在每个赛季不论主客场都一直苦苦追寻着自己的球队。那一列列开行成都、韶关、新乡的河南球迷专列,那高速公路上成千上百的河南球迷汽车,那看台上几万观众和球迷倾情的加油呐喊,都体现着河南广大民众和球迷对建业这支家乡足球队“胜也爱你,败也爱你”的一片深情。中原球迷爱建业足球队,爱家乡,更爱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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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03 May 2008 09:32:11 CST 0
<![CDATA[又一个五一]]> .html
 
 

  时间过的真快,转眼间又一个五一来了.和往年不同的是,今年只有3天的假期,不过,对我来说已经足够了.回家和在学校一个样,还是在学校呆着吧!同学好朋友大多回家了,一时间觉得空空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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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30 Apr 2008 13:26:46 CST 0
<![CDATA[距离]]> .html
 
 

  "谢谢,对不起,不好意思"还有一些所谓的客气词,在某些方面只会拉大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为什么要在一句话前面加上这些谦辞呢?平平淡淡,直接去说不好么!是一个人的习惯,还是一个陌生的征兆呢?

  我们不苛求什么,只希望能坦诚的去交流,放开心没有任何界限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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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27 Apr 2008 19:50:57 CST 0
<![CDATA[建业王朝]]> .html
 
 

   本赛季河南建业的开局有着历史性的突破,首轮虽然客场2:0不敌北京国安,但在接下的四轮比赛中他们取得了不俗的战绩,主场平辽宁,客场平大连,接着两个主场他们分别战胜常春和浙江.今年的河南有看头,让我们一起期待~一起祝福为河南建业.

   奥运火炬来到哪里都或多或少的都受到一些阻挠,真想不明白那些藏独分子破坏火炬传递能给哦他们带来多少好处,还有那些西方把奥运政治化的国家,你们一直标榜的自由博爱民主,难道就是干涉一个和平盛会的举行么?"良苦用心"真是让人为之唾弃.收起你们丑恶的嘴脸,一切都会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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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27 Apr 2008 19:43:51 CST 0
<![CDATA[知足长乐]]> .html
 
 

        我们不能刻意的去改变什么,但我们可以笑脸应对一些东西.面带着微笑,暗示着随和~自在~快乐和放心.还想什么呢!这已经足够了,还需要什么正面的回答么?不用了,这已经是最好的答案.

       知足长乐,你需要我需要人人需要.等什么呢?一切随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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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04 Apr 2008 21:13:56 CST 0
<![CDATA[熟悉的陌生人!]]> .html
 
 

        总有一种说不出的感觉,是面对还是在逃避,我不知道.总是期望但总是以失望告终,为什么呢?

       是个陌生人么!不是,熟悉么!不知道,

 

       中超新的赛季又开始了,考试的时间也差不多了,许多事情并非想象中那样坏,一切顺其自然,看命运在某些方面的安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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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04 Apr 2008 20:17:12 CST 0
<![CDATA[看照片吧!很多哦]]> .html
 
 

       清明节学校放假,班里组织出去玩,我也跟着一起去了,大家玩的都很开心.始祖山,中华文明的发祥地,就是不一样.除了欣赏山上人文景观外,拥抱大自然更让人惬意.一路走着心可以放开许多.我喜欢这种感觉,因为它可以过滤掉许多嘈杂~烦心的事.

       照了许多照片,不管好坏总算个纪念吧!